保险责任
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,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:
1. 身故保险金
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,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,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。
2. 全残保险金
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全残,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,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。
保障项目 | 说明 |
---|---|
身故保险金 | |
全残保险金 |
如果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,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,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,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:
1.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、故意伤害;
2.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;
3. 被保险人自伤,或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(以较迟者为准)自杀,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;
4.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;
5.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,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,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;
6. 战争、军事冲突、暴乱或武装叛乱;
7. 核爆炸、核辐射或核污染。
发生上述第1 种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,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,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;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的,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。
发生上述第2 种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,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,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。
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,我们将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您。
投保年龄:18周岁至60周岁
保险期间:同缴费期
缴费期间:5/10/15/20/25年,缴至55/60/65周岁
保什么 | 保多少 |
身故 | 保险金额 |
全残 | 保险金额 |